1.标的过户: (1)受让方应于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组织方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向组织方提交以下资料:自然人身份证签字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在转让方通知的时间内携带成交确认书、自然人身份证签字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至转让方处签署《商品房销售合同》。 (3)在房地产权属办理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缴纳完毕后X日内,在转让方通知时间内,与转让方办理房产交付手续。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2.标的交割: (1)标的相关的建筑、规划、消防、安全、环保、装饰、附属设备设施的合同、图纸、竣工验收、许可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由转让方在标的交割时按持有现状移交至受让方。上述资料如有缺失,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2)若在本次竞价结束后6个月内,转让方未能协调完成办理过户标的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未配合的情况除外),受让方有权要求退标(不计息退还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及服务费),但不可主张退标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 (3)标的维修基金、水、电、气等新装入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