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环保 河南 2026-09-07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XX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
2、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X-X)2 类标准要求。
3、固废: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X-X)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X-X)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COD0.Xt/a、总磷 0.Xt/a。双倍替代量 COD0.Xt/a、总磷 0.XtX倒闭后形成的减排量 COD0.Xt/a、总磷 0.Xt/a。
五、按照国家、X、X、X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X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环保设施加强日常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X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X应按新标准执行。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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