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安徽 2026-05-06
一、报价表
包件1
序号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a | 《我的 | 固定优惠(X/t)c | 含税单 e | 含税 | 备注 (信息价参考供货品牌) |
1 | HPBX 8 | 吨 | X | X | 马钢 | |||
2 | HPBX 6 | 吨 | X | X | 马钢 | |||
3 | HPBX X | 吨 | X | X | 马钢 | |||
4 | HPBX X | 吨 | X | X | 宝武长江 | |||
5 | HPBX X | 吨 | X | X | 石横特钢 | |||
6 | HPBX X | 吨 | X | X | 石横特钢 | |||
7 | HRBXE 6 | 吨 | X | X | 马钢 | |||
8 | HRBXE 8 | 吨 | X | X | 马钢 | |||
9 | HRBXE X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包件二
序号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a | 《我的 | 固定优惠(X/t)c | 含税单 | 含税 | 备注 |
1 | CRBXH 8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2 | CRBXH X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3 | CRBXH 6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X |
报价说明:
1、本次为限定品牌:根据目前在供的三个项目钢筋品牌共同的有:马钢、鞍钢、莱钢、宝武钢(以质保书及吊牌带宝武字为准),圆钢盘圆可X价的X价进行结算)。以上共同品牌的钢筋均为安徽市场的建筑行业主流通用品牌
2、本次采购报价以X米钢筋为准,供应9米和X米价格一致,如不同请在“十、其他情况说明”中注明。
3、付款方式见第三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二、报价说明:
2.1 综合单价=虚拟基准信息价+固定浮动额;综合单价为工地车板交货价(不含卸车费用),已包括钢筋出厂价格、保险费、装运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货物被X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2.2 虚拟基准信息价(N):
2.3 固定浮动金额(M):指供应商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询比项目特点投报时在信息价格基础上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一个固定的金额,其包含了运费、税金、利润、装车费、仓储费、保险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费用、代理费(代理商)等一切相关费用,上浮则为正值,下浮则为负值。在报价时固定浮动额作为询比响应人报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X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X。
2.4 询比响应人所报单价均按照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报价并填入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投标单价;采购结算时按照采购人所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提供合法的发票。
2.5 本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应数X需求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询比响应人在报价中须考虑数量的不确定性,确保各地市的报价中各规格价格均可实现单独供应,且一旦单独规格供应数量超过采购数量时,询比响应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供应。实际供应数量增加或减少时,采购人不对报价响应人进行任何补偿。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3.1付款方式: 预付货款,按月结算,电汇支付。
3.2买方将以银行转账、银行承X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云信、航信、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3.3如买方X票据、E信通、电建融信、信用证等票据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承担贴息费用;办理票据支付、票据贴现前买卖双方需进行沟通确认,贴息率按买方当期所询银行的贴息政策执行,卖方向买方开具实际贴息金额的发票。卖方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X%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具体要求以采购人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为准。(报价人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十六、其它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
3.4如有更优惠付款条件请在第十条处注明。
四、供货时间及数量
4.1以买方提交计划要求时间为准,供货期限项目施工完毕。如达到供货期限,且合同约定的数量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同卖方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续签,直至履行合同数量供应完毕。
4.2购销合同签订后,买方X批提交计划,卖方按计划发货;每批次供应规格及数量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自买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送货到项目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3合同所列数量为参考数量,结算数X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实际发生数量与参考数量的差异不作为对合同价格有影响的因素,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5.1 本合同项下货物必须是全新料生产,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均
以现行有效的最新标准为准)的要求,并提供对应的质量保证书,各项性能参数必须
满足相关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期为货到现场验收后 6 个月。
5.2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 ISOX 环境体系
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买方 OHSMSX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
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
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5.3 对于所供货物表面存在明显的缺陷、锈蚀、油渍,规格误差超规范以及影响
标准规范要求,买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卖方必须在 3 日内将不合格货物清出现场。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买方损失,卖方需予以违约赔偿。
5.4 卖方应无条件服从业X师、买方的抽检。
5.5 品牌要求:按照需方要求执行,若需方未明确要求,货物须满足使用交付条件。
5.6 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及中X技术要求、
使用要求。
5.7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GB/TX-X、
GB/TX-X、GB/TX-X、GB/TX-X 等管理体系标准,不能对环境造
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5.8 光圆钢筋(盘圆、圆钢)的各项检测指标必须满足 GBX.1-X《钢筋混凝
土用钢第1部X:热轧光圆钢筋》的标准要求。热轧带肋钢筋(盘螺、螺纹钢)的各项
检测指标必须满足 GBX.2-X《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X:热轧带肋钢筋》的标准
要求。钢筋还应满足 GB/T X-X《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和 GB/T X-X《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六、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卖方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终身。因卖方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当随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业已履行完毕等理由进行抗辩。
七、货物运输、交付及其风险
7.1交货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必须X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卖方根据买方下达的钢材订货函备货,备货时间3天。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适当调X,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调X事宜,卖方应予以执行。
7.2货物包装
卖方应保证货物包装适于长X所在地的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需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买方的合理要求。
7.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运输方式X 汽运 ,出库、吊装、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4卸货交货
7.4.1卖方应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地址X装配式住宅预制构件生产厂房(安徽池州贵池区X前江工业园升金西路与景江路交汇处东南X))并交予买方指定人员,其所签署的收货单据随货同交。若因卖方丢失此单据而导致买方无法和工地对账,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2货到工地后由买方负责安排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卖方负责协助。
7.4.3卖方应当随车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相关文件,上述资料若有欠缺、误表或弄虚作假等情节的,视为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
7.4.4螺纹钢、圆钢检尺计量,盘圆、盘螺检斤计量。如对过磅验收数量产生异议,买方可随时复磅,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所交货物磅差不得超过3‰,否则按照复磅结果进行结算,同时卖方应当补齐不足部X。实际交货数量,以买方指定人员出具的清单所示数量为准;该清单并不作为价格结算依据,实际结算以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准。
7.4.5钢筋必须带铭牌(当出厂时有两个铭牌的,每件钢筋必须带两个铭牌,缺一不可,否则拒收),卖方须提供与钢筋铭牌相一致的质量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材质书专用章),否则买方可拒绝收货。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标准按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钢材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质量证明书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盖生产厂质检专用章鲜章,复印件加盖卖方印章后交买方物资及质量部门。
8.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下列情形:货物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受潮、锈蚀、直条钢筋弯曲严重,或现场钢筋吊牌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牌、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并由卖方退出现场,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4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生产、供货及验收。每批钢筋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检验,买方若有质量异议,立即将此批货物原地封存,在货到工地3天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到场取样。买卖双方共同派人按批取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卖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处理异议期间,卖方可先行调配相同规格的无异议产品以X正常施工。
8.5钢筋数量验收:钢筋到达目的地后,盘圆、盘螺以厂家提供的磅单数量为依据进行计量,用双方认可的工地现场的地磅称重复验(吨),螺纹钢以理论重量进行验收。盘圆和盘螺交货计量的数量偏差(厂家与工地磅单数量的磅差)应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千X之三,超过千X之三买方将拒绝收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时,可找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复磅,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6买卖双方合理协商货源组织时间和到货时间,货到工地X小时内完成卸货。
8.7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卖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X小时到现场处理。
8.8计量单位: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8.9质量异议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书面提出。买方有权视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卖方履行补货、退货或换货等义务。卖方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收到买方异议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
九、报价有效期X天
十、资质要求
X.1 报价人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及其X支机构。
X.2 响应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X.3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X、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参与。
十一、询比采购递交要求
X.1 报价人提交PDF版报价文件一份(含报价表,须加盖公章),报价有效期为X天。
X.2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X6年5月9日X时XX(北京时间),递交地点为邮箱:。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X.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询比采购文件的潜在询比采购响应人,请报价单位务必留下联系方式。
X.4 响应单位需在询比截止日期前在中X(***n/)“供应商登录”(新版)入口登录“中国电建X”(以X”),进行注册或激活,。注册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检测报告、体系证书(可提供厂家证书)、代理证明或者与厂家直接合作的依据(生产企业不需提供该资料)、业绩证明等,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注册成功或认证成功,造成无法合作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十二、重新询比和不再询比
当递交询比响应文件只有两家时,可直接转为谈判采购或重新询比;只有一家时,可转为直接采购或重新询比。
十三、评审办法
13.1 成交确定原则: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13.2 按照经修正的报价进行评审。当出现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进行评审;当报价人未填写总价时,以单价为准汇总评审。
13.3 未报价的规格,视为不提供该项物资,以其他单位报价最高值计算总价,该情况下总价仅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3.7 采购人将根据最终报价确定1-2家入围单位。
十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电话X-X-X
十五、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监督电话X-X-X
十六、其它情况说明
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此详细说明(其它情况请在此说明,在此外区域修改无效):
1.
2.
采购人:Xn>
日 期X6年5月6日
二、报价表
包件1
序号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a | 《我的 | 固定优惠(X/t)c | 含税单 | 含税 | 备注 (信息价参考供货品牌) |
1 | HPBX 8 | 吨 | X | X | 马钢 | |||
2 | HPBX 6 | 吨 | X | X | 马钢 | |||
3 | HPBX X | 吨 | X | X | 马钢 | |||
4 | HPBX X | 吨 | X | X | 宝武长江 | |||
5 | HPBX X | 吨 | X | X | 石横特钢 | |||
6 | HPBX X | 吨 | X | X | 石横特钢 | |||
7 | HRBXE 6 | 吨 | X | X | 马钢 | |||
8 | HRBXE 8 | 吨 | X | X | 马钢 | |||
9 | HRBXE X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HRBXE X*9 | 吨 | X | X | 马钢 | |||
X |
包件二
序号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a | 《我的 | 固定优惠(X/t)c | 含税单 | 含税 | 备注 |
1 | CRBXH 8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2 | CRBXH X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3 | CRBXH 6 | 吨 | X | X | 河南鼎鼎 | |||
X |
报价说明:
1、本次为限定品牌:根据目前在供的三个项目钢筋品牌共同的有:马钢、鞍钢、莱钢、宝武钢(以质保书及吊牌带宝武字为准),圆钢盘圆可X价的可参照石横特钢进行结算)。以上共同品牌的钢筋均为安徽市场的建筑行业主流通用品牌
2、本次采购报价以X米钢筋为准,供应9米和X米价格一致,如不同请在“十、其他情况说明”中注明。
3、付款方式见第三条“付款及结算方式”。
二、报价说明:
2.1 综合单价=虚拟基准信息价+固定浮动额;综合单价为工地车板交货价(不含卸车费用),已包括钢筋出厂价格、保险费、装运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代理费(代理商)、税金税费;包括货物被X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2.2 虚拟基准信息价(N):
2.3 固定浮动金额(M):指供应商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询比项目特点投报时在信息价格基础上相应的增加或减少一个固定的金额,其包含了运费、税金、利润、装车费、仓储费、保险费用、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费用、代理费(代理商)等一切相关费用,上浮则为正值,下浮则为负值。在报价时固定浮动额作为询比响应人报价的基础数据;在合同执行期间作为买卖双方确定合同结算单价的基础数据,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实际数量增减、供应时间调X等情况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均不予调X。
2.4 询比响应人所报单价均按照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报价并填入报价汇总表中的综合投标单价;采购结算时按照采购人所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提供合法的发票。
2.5 本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应数X需求为准,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共同验收的实际合格量为准。询比响应人在报价中须考虑数量的不确定性,确保各地市的报价中各规格价格均可实现单独供应,且一旦单独规格供应数量超过采购数量时,询比响应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供应。实际供应数量增加或减少时,采购人不对报价响应人进行任何补偿。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
3.1付款方式: 预付货款,按月结算,电汇支付。
3.2买方将以银行转账、银行承X承兑汇票、电建融信、E信通、云信、航信、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货款。
3.3如买方X票据、E信通、电建融信、信用证等票据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承担贴息费用;办理票据支付、票据贴现前买卖双方需进行沟通确认,贴息率按买方当期所询银行的贴息政策执行,卖方向买方开具实际贴息金额的发票。卖方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X%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至合同项下全部货物供应完毕且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7日止。具体要求以采购人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执行为准。(报价人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十六、其它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
3.4如有更优惠付款条件请在第十条处注明。
四、供货时间及数量
4.1以买方提交计划要求时间为准,供货期限项目施工完毕。如达到供货期限,且合同约定的数量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同卖方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续签,直至履行合同数量供应完毕。
4.2购销合同签订后,买方X批提交计划,卖方按计划发货;每批次供应规格及数量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自买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送货到项目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4.3合同所列数量为参考数量,结算数X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和数量。实际发生数量与参考数量的差异不作为对合同价格有影响的因素,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5.1 本合同项下货物必须是全新料生产,必须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均
以现行有效的最新标准为准)的要求,并提供对应的质量保证书,各项性能参数必须
满足相关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期为货到现场验收后 6 个月。
5.2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 ISOX 环境体系
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买方 OHSMSX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
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
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5.3 对于所供货物表面存在明显的缺陷、锈蚀、油渍,规格误差超规范以及影响
标准规范要求,买方有权退货或拒付货款,卖方必须在 3 日内将不合格货物清出现场。
如因上述原因造成买方损失,卖方需予以违约赔偿。
5.4 卖方应无条件服从业X师、买方的抽检。
5.5 品牌要求:按照需方要求执行,若需方未明确要求,货物须满足使用交付条件。
5.6 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及中X技术要求、
使用要求。
5.7 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GB/TX-X、
GB/TX-X、GB/TX-X、GB/TX-X 等管理体系标准,不能对环境造
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5.8 光圆钢筋(盘圆、圆钢)的各项检测指标必须满足 GBX.1-X《钢筋混凝
土用钢第1部X:热轧光圆钢筋》的标准要求。热轧带肋钢筋(盘螺、螺纹钢)的各项
检测指标必须满足 GBX.2-X《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X:热轧带肋钢筋》的标准
要求。钢筋还应满足 GB/T X-X《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和 GB/T X-X《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六、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卖方所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终身。因卖方所供货物质量不合格,致使买方或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卖方应当随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合同业已履行完毕等理由进行抗辩。
七、货物运输、交付及其风险
7.1交货时间
买卖双方约定,卖方必须X的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卖方根据买方下达的钢材订货函备货,备货时间3天。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适当调X,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调X事宜,卖方应予以执行。
7.2货物包装
卖方应保证货物包装适于长X所在地的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货物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需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执行,符合《产品质量法》及买方的合理要求。
7.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运输方式X 汽运 ,出库、吊装、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7.4卸货交货
7.4.1卖方应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地址X装配式住宅预制构件生产厂房(安徽池州贵池区X前江工业园升金西路与景江路交汇处东南X))并交予买方指定人员,其所签署的收货单据随货同交。若因卖方丢失此单据而导致买方无法和工地对账,卖方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2货到工地后由买方负责安排卸货并承担卸货费用,卖方负责协助。
7.4.3卖方应当随车提供生产厂家产品质量证明书及相关文件,上述资料若有欠缺、误表或弄虚作假等情节的,视为卖方未完成交货义务。
7.4.4螺纹钢、圆钢检尺计量,盘圆、盘螺检斤计量。如对过磅验收数量产生异议,买方可随时复磅,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所交货物磅差不得超过3‰,否则按照复磅结果进行结算,同时卖方应当补齐不足部X。实际交货数量,以买方指定人员出具的清单所示数量为准;该清单并不作为价格结算依据,实际结算以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为准。
7.4.5钢筋必须带铭牌(当出厂时有两个铭牌的,每件钢筋必须带两个铭牌,缺一不可,否则拒收),卖方须提供与钢筋铭牌相一致的质量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材质书专用章),否则买方可拒绝收货。
八、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标准按 “五、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
8.2钢材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必须随车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质量证明书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盖生产厂质检专用章鲜章,复印件加盖卖方印章后交买方物资及质量部门。
8.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下列情形:货物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受潮、锈蚀、直条钢筋弯曲严重,或现场钢筋吊牌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品牌、质量标准和规范时,买方拒收并由卖方退出现场,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8.4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生产、供货及验收。每批钢筋按照产品执行标准检验,买方若有质量异议,立即将此批货物原地封存,在货到工地3天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到场取样。买卖双方共同派人按批取样送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检验如果有任何一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卖方自行负责退货,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处理异议期间,卖方可先行调配相同规格的无异议产品以X正常施工。
8.5钢筋数量验收:钢筋到达目的地后,盘圆、盘螺以厂家提供的磅单数量为依据进行计量,用双方认可的工地现场的地磅称重复验(吨),螺纹钢以理论重量进行验收。盘圆和盘螺交货计量的数量偏差(厂家与工地磅单数量的磅差)应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千X之三,超过千X之三买方将拒绝收货。买卖双方对验收数量存在异议时,可找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复磅,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6买卖双方合理协商货源组织时间和到货时间,货到工地X小时内完成卸货。
8.7数量异议应在货到工地后及时提出,卖方在接到异议通知起X小时到现场处理。
8.8计量单位:以“吨”为计量单位,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进行计量。
8.9质量异议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书面提出。买方有权视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卖方履行补货、退货或换货等义务。卖方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的,应当在收到买方异议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买卖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
九、报价有效期X天
十、其它情况说明
如有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其他情况,请在此详细说明(其它情况请在此说明,在此外区域修改无效):
1.
2.
报价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签字)
联系方式: (填写)
邮 箱: (填写)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