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X,X.XX。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X;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X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X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X或X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X到X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X截止日的X:X前(如公告期延长,X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X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X所X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X’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X,如X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X-X)。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X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X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X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d.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X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X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3)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