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X站(***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X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受让方需在公告期满日的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单》。 4、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X络竞价的方式,上述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竞买)保证金。受让方(即最高报价者)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5、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6、受让方须于《成交确认单》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7、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账户。 8、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文件(《成交确认单》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或《资产交易合同》等),自应当签署该文件之日起逾期1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 9、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房地产限购政策,如因受让方对限购政策不了解导致上述标的不能过户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不予退还,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也不予退还,转让方可以收回标的重新处置(上述标的成交后,因标的所在地出台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受让方不再具备受让资格,无法办理权证变更或过户手续的除外)。 X、转让价格含增值税。 二、标的资产交接及过户要求: 1、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X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移交资产,并协助与受让方办理权证变更手续的工作。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2、标的资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时所需各种税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标的房产交付前如有欠缴水费、电费的情况,该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