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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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湖市]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5-02-10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芜湖市]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工程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经营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社会X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X、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X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X络竞价方式实施经营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e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简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标的编号:NXQTX)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为南北向骨干线,起自保顺路站,终至白马山站,线路全长X.Xkm,全线高架敷设,共设车站X座,均为高架站,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Xkm。途经芜湖火车站与汽车南站、X步行街、美食街、旅游景区(赭山公园、方特一期、天门山)等。

    芜湖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X体呈东西走向,2号线一期起自X春湖路站,X站,线路全长X.Xkm,其中地下线长1.Xkm,地面及高架线X.Xkm。全线共设车站X座(高架站X座、地下站1座),其中换乘站3座,全线平均站间距1.Xkm。X(X达)、旅游景区(方特二期、雕塑公园)等。

    本次转让的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计划利用保顺路与白马山车辆基地空地总面积为X,X平方米,建设规模7.2MW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评估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中立公鉴资报字【X】第X号)。

    (三)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期限自《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PPP项目特许运营期期满X年X月X日作为经营权期限,如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导致经营权期限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四)经营业态:光伏发电。

    (五)经营模式:

    经营权期内,由受让方负责项目范X及专业系统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含施工图深化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工作。转让方负责协助受让方落实提供光伏发电项目场地资源,并配合提供项目申报审批方面的资料及服务受让方转让方空地段场区域内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承担光伏X建设费、运维费用,不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用电。经营权期满后,受让方通过无偿资产转让(以X价格的方式)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所形成固定资产转让给转让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转让方享有移交后的光伏设备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固定资产残值收益全部转让方收益,碳积X交易收益按五五X成

    (六)光伏发电费用支付标准:

    本项目采用X“X”的方式,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电价标准

    如受让方采用“X”的方式则受让方按照转让方与供电部门结算电价(随供电部门文件相应调X,下同)结算电费受让方按照转让方在享受该优惠政策后实际支付电价进行结算。

    2、电量计量

    每月1日前转让方受让方双方X别指定联系人共同抄录计量表确认相关电量并签署用电量确认单,抄录当天应完成验证。

    3、电费结算

    受让方按照当年安徽省物价部门核定的X时销售目录电价购买转让方受让方按照享受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支付电价与转让方进行结算。该部X电费按年度结算,原则上转让方在次年度3月底前开具等额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X天内支付。

    三、转让方

    芜湖市X。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芜湖市X。

    2、评估机构:安徽中立公X

    3、评估基准日:X年XX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资产评估报告》(皖中立公鉴资报字【X】第X号)。

    5、评估对象:芜湖市X拟了解保底收益价值涉及的轨道交通 1 号线、2 号线一期 7.2MW 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市场价值。

    6、评估结果:截至评估基准日,芜湖市X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市场价值X人民币6,X,X.XX金额大写:人民币X。

    六、交易条件与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标的经营权费底价:人民币6,X,X.XX。

    2、经营权费支付方式及要求

    1)经营权费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的经营权费转让标的经营权费成交价×(评估报告中相应合同年度评估价/评估报告中转让标的经营权费总评估价即:人民币6,X,X.XX)计算。

    2)第一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自《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后每个合同年度的经营权费,在上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由受让方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先付经营权费后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自《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一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的一部X。

    4)自《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与首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等额),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所提交的竞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X、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X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X年X月X日(含)至今未发生经营活动不良记录。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项目所在地具备稳定的运维队X,提供运维人员社保证明供转让方查验。

    4)意向受让方承诺:已提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研,所有项目接口协调工作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仅作必要协助,光伏建设不得影响单轨主体项目生产运营工作。

    5)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调研,并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X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标的办理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移交,具体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受让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项目申报及开发建设,方案经建设、发改、电力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受让方施工前还需向转让方转让方

    8)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负责全部出资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形成的光伏发电站资产收益在《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期内归受让方所有。

    9)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X经营权费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负责完成概算外光伏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供货安装、运营维护、项目移交等工作,光伏设备质量安全须满足国家省市等标准。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后果。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须保证《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期内的防水、防火、负荷过载等方面的安全,不发生因光伏电站的建设工作造成转让方建筑、设施设备等损坏,如造成损坏受让方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受让方应当预先报备项目改造方案,所有改造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受让方的运营风险和责任。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由受让方全权承担维护责任。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用途,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X租等名义转让使用权;不得利用标的相关资产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标的相关资产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无偿收回转让标的,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X)意向受让方承诺:在经营权期内,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芜湖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转让方的统一管理,受让方

    X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完全履约至《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经营权期限届满的,受让方应在经营权期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

    X)意向受让方承诺:如《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提前终止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要求交回转让标的相关资产通知之日起X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经营权期限计算到受让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转让方的当日。

    X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交回转让方时,受让方须通过无偿资产转让(以X价格的方式)的方式将项目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转让给转让方,完成项目移交工作。转让方享有移交后的光伏设备的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X意向受让方承诺:如未来相关国家政策调X或转让方后期规划调X引起对于本项目的影响由受让方承担。

    X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经营权费底价人民币6,X,X.XX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X)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成立日期在X年X月1日前,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XX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公司财务状况良好、X净资产不低于1X(以经具有有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数据为准;净资产额以所有者权益合计数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至少1项光伏建设运营项目业绩,须提供近三年(20XX月至今)合同证明

    七、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X52X日至X252X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信息发布自动终结。

    (三)报名时间

    X52X日至X252X(每工作日8:X至12:00,X:30至XX)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X,X.XX。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XX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六)报名手续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本公告附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受让方

    (九)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X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X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X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www.ejyX.com)的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

    (十二)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三)交易双方签订《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依据《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转让标的第一个合同年度经营权费、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人:Xt>经理

    联系电话:X-X6

    真:X-XX

    联系地址:X2">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X站(***。
    公告附件:
    X-报名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X-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X-保证金帐户及付款要求.pdf
    X-芜湖市轨道交通1号线、2X7.2MW地面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权转让合同(样本).pdf

    芜湖市X

    X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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