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合作经营 公开遴选运营单位的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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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池市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合作经营 公开遴选运营单位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广西   2025-02-20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河池市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合作经营 公开遴选运营单位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河池市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合作经营

    公开遴选运营单位的公告

    一、项目简介

    宜州区社会福利院X欣荣北路X号,总占地面积约X.3亩,目前已建成有老年公寓楼、老人楼、儿童楼、未成X办公楼等,建筑面积约X.Xm²,规划养老床位数X个,已建成X张床位,每个房间配有空调、窗帘、床架、衣柜等设备,具备入住条件。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合营”是指通过公开、公平遴选方式,择优引入运营单位(民间资本)投入资金进行设施提升改造和运营成本,宜州区社会福利院保留必要的一定人数的现有管理人员,负责对合作经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参与其中运营管理,共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宜州区社会XX作为委托方(甲方)与运营方(乙方)签订《公建合营合同》(另文请示)。实施“公建合营”以后,福利院的公益性质不变,仍X相关职能部门定价为主,以市场调节价为补充。

    三、项目实施目的

    根据自治区关于支持积极探索公建公营改革、增强机构运营活力、扩大普惠供给的要求,在不改变现有的机构性质,不以简单的租赁经营权的方式而降低现有的服务质量和盈利为目的,又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情况下,在坚持民政部门占主导权的情况下,引入第三方机构合作经营宜州区社会福利院,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先进管理经验,更有效地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和荣誉感。

    四、运营方资格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请公建合作运营的企业、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必须具有养老服务行业资质(具有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城乡社区X、其他社会养老服务组织,或是在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类的企业)。

    3.具备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相关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内设有医疗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设有食堂)等资质、审批手续,拥有专业运营团队,配备专业医疗和护理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承接本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准入标准

    1.运营年限和合同年限。公建合营运营期限为X年。合作经X同意继续实施公建合营后,再开展公开公平择优合作运营方。

    2.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内设立相应的医疗康养功能室(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五年内要创建四星级养老服务标准。

    3.合作经营盈利X配。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占盈利X%,运营方占X%。自签订协议之日算起第一年满期免收X%的盈利,运营方第二年开始缴纳X%的盈利费,每年结算一次;如运营方经营不善,盈利不足XX,运营方仍需缴纳XX(即以XX费用为起步,具体计算将在合作经营协议明确)。运营方负责投资经营运行资金,有权管理社会福利院的财务,财务情况每季度X书面通报一次。

    4.缴纳保证金。签订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运营方须缴纳保证金XX给宜州区社会福利院。

    (三)确定方式

    五、合作运营方式和基本要求

    (一)自主经营与示范引领。运营方拥有X的自主经营权,运营期间独立承担运营风险、自主经营、亏损自负,独立承担相关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对特困集中供养老人收费标准按民政政策支付,对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X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同时保留运营方对床位在优先保障本地户籍的社会老年人前提下,可自主发展康养旅居,吸纳引进社会老人入住,并可以实行市场实际定价的自主权X会X、X进行必要监管。运营方还应承担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带动县域养老产业发展,力争在五年内创建四星级示范养老服务机构。

    (二)保障机构优质发展。运营方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运营方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及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三)坚持养老属性。实行合作经营后,其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产权性质不变。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就诊、康复护理、餐饮服务、生活照护、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四)履行兜底保障。社会福利X兜底保障责任,对于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落实到这些对象中,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挪用,不得向特困供养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承担责任。运营方经营范围为开展养老服务,并应优先保障宜州区辖区内社会老年人养老的服务需求,并确保辖区内特困对象的兜底保障作用。运营方应在社会福利院科学合理地设置用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日间休息室、医疗康复室、老年人食堂、卫生间等服务场所。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1.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运营方与区社会福利院共同对宜州区社会福利院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构进行运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宜州区社会福利院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后,运营方增添购置的设施、设备,在合作终止后全部无偿移交区社会福利院,不得拆卸、搬迁。

    运营方不能以宜州区社会福利院的名义进行抵押、X、母子公司、个人、其他机关组织、其他机构团体的债务、财产纠纷、争议等问题均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责任。

    2.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X号)有关规定执行。

    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和事项。

    运营方应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3.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X级X类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防火巡查、值守联动等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建立X小时值守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档案台账。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实地演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X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X。

    (二)建立制度,加强监管。

    1.建立考核机制。

    2.建立监管机制。民政部门会同卫健、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

    卫健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住建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建立退出机制。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保证金扣除),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未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拟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标准配齐各种养护设备和人员并正式运行的;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运营内容范围运营,未履行养老床位的相关约定,且不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X改的;

    3.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乙方违反累计达到三次经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不X改的;

    4.乙方承接运营后,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等软硬件条件、养老服务质量达不到相应星级养老机构标准或综合评估考核不合格的,经甲方通知后不及时X改的;

    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X改而未X改的;

    6.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

    7.因乙方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坏、流失,乙方未按期支付或赔偿的;

    8.乙方在委托运营中出现重大事故(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入住人员伤亡等)、违法行为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1)发生第1—7条情形之一,如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X改;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2)发生第8—9条情形之一,如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并在甲方约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X改;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履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X%作为违约金。(3)因乙方责任造成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缴纳相应的违约金外,乙方的其他所有损失(含人力物力、前期投入、预期效益、后期安置处置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投资购置的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拆除,甲方对乙方不予补偿。

    七、遴选步骤

    (一)发布公告。X年X月X日X由遴选代理机构发布“公开遴选公告”,通过中国进行公开发布。

    (二)机构报名。X年XX日至X日(工作日期间),完成福利院公建营遴选工作运营方的报名工作(报名地址:X1-X栋 联系电话X)。

    (三)确定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民政、财政部门及具有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对已报名的运营方进行评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到实地现场观摩考察X将评审情况及《合作X审定,确定运营方。

    (四)签订协议。在X年3月底前完成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做好资产、资金和人员等统计、登记手续。

    (五)正式经营。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双方要完成相关手续,运营方正式接手共同经营和管理,如3个月内,运营方无故不参与合作经营的X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

    八、争议解决  

    合作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X解决。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一)报名需携带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公告第四点运营方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

    3、X年财务报表(四表一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5、参照公告附件“遴选打X标准”制作的相关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密封递交)。

    (二)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

    (三)遴选代理费:本项目的代理费用由中选人在签订合同前按《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X】X号规定一次性向遴选代理机构支付。

    十、对本次遴选提出询问,请联系:

    名 称:X            

    地 址:河池市宜州区豪门时代X幢1-X栋            

    联系方式:卢梦茜X            

     河池市宜X

    X

    X年2月X

    附件:遴选打X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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