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编制对外发布的公告、公示等文件时,应对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做隐蔽处理。]
[禄劝河畔尚居供电协议补充合同]项目采购人为[潘建国],项目资金已落实,现已具备采购条件,拟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进行公示。
一、采购内容
【1、为了后续能正常支付电费,禄劝阳光尚居基站供电协议新增预估电费支付份额为X.XX。2、补充供用电协议合同期限与原主体合同一致:期限X年,即从X年2月X日至X年2月X日止。】
二、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为了解决禄劝河畔尚居室X基站供用电协议合同期内预估支付电费份额不足无法继续支付转供电电费的问题,特进行签订补充合同】
三、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
【X禄劝X公司】
四、公示媒介和期限
本公示仅在中X(***com.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公示期自X年5月X日至X年5月X日,共3天。
[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应为公示发布第二天开始计算,起始日和截止日应避开法定休假日。]
五、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潘建国】,【X】[采购项目经理/
招标代理项目经理]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李成芝】,【X】[本单位异议归口管理员]
X未使用MSS系统的项目]】
公示期间,如果对本项目采购内容、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选择等有异议或质疑,应【通过中X“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仅适用于未使用MSS系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