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X号X平方米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X
0
项目编码: |
X-CY/X-X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X号X平方米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朝阳区 / 小红门乡 / 龙爪树村 |
标的-1 |
名称: |
通讯基站 |
单位: |
座 |
型号: |
无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X
| 否 |
他项权利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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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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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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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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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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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 |
五年 |
出让方式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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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X): |
X-X-X |
截止X): |
X-X-X |
挂牌总金额(X): |
X |
披露方式: |
北京X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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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X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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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X):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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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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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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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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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X): |
X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X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XX/年,无递增,租金年付,提前收取租金。 2.租赁期间,受让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所建基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3.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出让方实际交付为准,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5.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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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朝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注册资本不低于XX,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5年; 2.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4. 在中X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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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X平方米,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龙爪树村朝花幼儿园西侧。 2、该项目占地四至:东至绿格产业项目,西至圣朝菲东墙,南至绿格产业项目,北至朝花幼儿园。
3、该标的项目业态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项目用途为通讯信号塔,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道路交通用地。 5、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6、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X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场地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受让方需根据需要自行处理原设备设施。
8、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X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X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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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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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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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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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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