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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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吉林   2024-03-27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吉林省司法厅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按照司法X律师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职律X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X申请公职律师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吉林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海关、税务、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2.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3.市(州)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X提出申请,并由市(X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梅河口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参照本条。

      4.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X支机X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5.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吉林省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6.除中央企业在吉林省的各级X支机构和子企业员工以及省属企业员工之外,省内X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X提出申请,并由市(X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吉林省司法厅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禁止性情形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四)申请人有X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的函一份。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职人员身份及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三份(如干部任职文件、《公务员录用登记表》等)。

      5.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三份。

      6.上一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考核表复印件三份。

      7.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盖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8.所有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由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X律师证的函一份。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原件验证后当场返还)和复印件三份。

      4.申请人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及证明企业性质的相关材料三份。

      5.申请人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三份。

      6.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材料三份。

      7.申请人本人填写X律师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近期彩色(蓝底)正面免冠小2寸照片三张。

      8.所有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由单位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申报时间

      X年4月1日至4月X日,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单位的公职人员(员工)向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各市(X递交申请材料。各市(X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X年5月X日至X日。吉林省律师协会向省司法厅报送申请材料的时间X年5月X日至X日。

      五、相关事宜

      1.由吉林省律师协会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请示)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份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委托省律师协会颁发《律师工作证》。

      2.由各市(X初次受理的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请示)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一份报送吉林省司法厅。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吉林省司法厅向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市(X以书面形式(批复)回复,并委托相关市(X颁发《律师工作证》。

      3.申请人所在单位因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或者就有关问题提供证明材料的,自接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逾期未补正或者未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4.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初次受理申请的吉林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5.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X性负责。原件一律不得以邮寄的方式提交。报送材料前请电话预约。

      6.受理申请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吉林省律师协会 电话X-X

      长X律师工作处 电话X-X

      吉X律师工作处 电话X-X

      延X行政审批办公室 电话X-X

      四X律师工作处 电话X-X

      通X律师工作科 电话X-XX

      白X公共法律服务科 电话X-X

      辽X律师工作科 电话X-X

      松X律师工作科 电话X-X

      白X律师工作科 电话X-X

      梅河X律师工作科 电话X-X

      长X 电话X-XX

      7

      8.本公告由吉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吉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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